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3123号
原告:沙坪坝区杰发木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物木材市场3区3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DWMT9J。
经营者:***,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451680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沙坪坝区杰发木材加工厂与被告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沙坪坝区杰发木材加工厂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杰发木材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杰发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沙坪坝区杰发木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