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沙坪坝区长宁建材经营部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0717号 原告:沙坪坝区长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区***西物木材市场2区15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XE3561J。 经营者:**,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八角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45168072。 法定代表人:***,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沙坪坝区长宁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沙坪坝区长宁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9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长宁建材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长宁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沙坪坝区长宁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