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镇县华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3民初1371号 原告:固镇县华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唐南加油站北150米,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3571751094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南环路8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378650222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固镇县华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按原告固镇县华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固镇县华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目前也未能提供被告***新的信息情况,视为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固镇县华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