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松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松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松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云山还原炉1号TCL雅园1栋B座2层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环段)376号时尚公园购物广场6层01、3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松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18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