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亚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乳山市日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亚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财保729号之一
申请人:乳山市日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工业园日照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亚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峰山路**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