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亚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济南亚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695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亚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N22RG2M。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南亚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