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财保89号
申请人:张家口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海江,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建国街火车站东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刚,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建国,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
申请人张家口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国价值222790.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国银行存款222790.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34元,由申请人张家口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