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8财保7号
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建国街火车站东街**。
法定代表人:关志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振兴大街弈府上城小区**底商
负责人:冀海,经理。
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名下的财产3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全称:***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7280694392730,开户行: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信用社,)进行冻结。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熊艳丽名下的位于***市桥东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开户账号:47×××17(全称:***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7280694392730,开户行: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信用社),期限至2022年3月22日。
二、查封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熊艳丽名下的位于***市桥东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章海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