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8民初163号
原告:***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海江,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市怀安县。
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建国街火车站东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刚,公司经理。
原告***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原告***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9.95元,减半收取计974.98元,诉讼保全费879.88元,由原告***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