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8民初515号
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建国街火车站东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刚,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振兴大街弈府上城小区5号底商。
负责人:冀海,职务:经理。
原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3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全称:***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7280694392730,开户行: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信用社,开户账号:47×××17,联系电话:0313-56××××8)申请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韩杰、熊艳丽所有的位于***市桥东区的房屋(建筑面积297.06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3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全称:***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第三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7280694392730,开户行: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信用社,开户账号:47×××17,联系电话:0313-56××××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富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