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02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侯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建国街火车站东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冀07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书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22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