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路俊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8民初978号
原告:路俊(又名路军),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深,系原告亲兄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男,45岁,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男,45岁,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女,56岁,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旧城建局北楼西面一楼。
法定代表人:关志刚,职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志富,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路俊与任志富、***、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路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7.1元,减半收取计3,223.6元,由原告路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