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887号
原告:山东坤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六路与沂州路交汇焦庄花园**沿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山东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大界石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熙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坤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坤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坤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