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大界石村南。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费15314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8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孙士博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大界石村南。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费15314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8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孙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