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224号之一
申请人:高中海,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信诺农田管理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单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大界石村iv>
法定代表人:赵熙忠,经理。
申请人高中海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信诺农田管理专业合作社、威海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4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现因被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