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研营,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大坡村三区4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晒字交通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赵熙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加动,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大官岭村一组58号。
原审原告:***,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大坡村三区67号。
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怡***10号楼3**201室。
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名仕庄园12号楼1**401室。
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2号2006室。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永安街甲42号5**3楼东。
上诉人毕研营因与被上诉人尤加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研营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毕研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研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49元,减半收取3474.5元,由上诉人毕研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许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