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云慧医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202民初1094号
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新力大厦(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31477392XL。
法定代表人:占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燕,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奇,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住所地景,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信用代码:91360200858791472L。
负责人人:张红兵,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之煌,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向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服务费6650642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按年利率6%向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平台服务费665064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直至平台服务费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同意在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990000元。
二、付款方式:转账支付至原告提供的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景德镇市龙珠支行账号:19×××42
三、如被告迟延履行上述协议,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应以19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向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自2017年12月31日起直至付清上述款项时止。
四、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并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的《景德镇市居民健康卡建设与运营合作协议》。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基于前述的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
五、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诉讼费58354元,减半收取29177元,由原告江西和仁云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宗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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