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正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正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4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正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槐花园双墩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72号泰丰大厦1601、1602、1603、1605、1606、1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上诉人蚌埠市正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蚌埠市正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梅 莹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