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庆凯科贸有限公司

***与***、青岛庆凯科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寒朱民初字第304号之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青岛庆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临淄路2号3号楼1104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庆凯科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