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2执恢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工业聚集区,组织结构代码7981256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522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家品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