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22执异38号
***:六安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宇房产)于2017年4月20日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一月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