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皖1522执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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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你单位与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82214元。

二、向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533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案件执行费7299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