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22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沈永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执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房屋一套。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万  祥
审 判 员 张  玉  堂
代理审判员 徐    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树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