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5民初65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月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北***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从2017年4月1日起至退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经汉能控股集团华中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授权的区域经销商,原告因看好光电新能源的发展前景,应被告要求成为了被告经销汉能产品在潜江市的分销商,双方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了《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分销协议》,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止。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保证金20000元,被告在分销协议中约定:如原告无违反本协议、具体销售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或者造成被告财产或声誉损害的行为的,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三个月后被告将合作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原告。因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在潜江区域经销不如意,原告没有分销成功,也就停止了销售,没再与被告续签合同,被告后来也不再经销了。原告在分销协议期满三个月后多次向被告讨要保证金,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退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电辩称,被告于2016年9月11日与原告签订《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分销协议》,2017年2月25日续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原告是被告项下的分销商;合同期限2017年12月31日;原告应于签署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下达两套(60000元)产品订单进行备货及销售,并具备分销商资格;原告违约,被告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改正)、降低分销商级别、部分或全额扣除合作保证金,解除本协议等措施。2017年2月25日,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分销商签订《会议纪要》,主要约定:每位分销商每月必须完成一套户用系统的任务,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月销售额达到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返点3%,如没有完成月任务的将从保证金里扣除1000元,如果年终完成了40万元的总任务,公司将自动补**证金余额。如两次任务都没有完成,那么分销商在年会以前自动补**证金的差额部分,假如不愿补齐,那么将视为自动放弃分销商的权利,自动退出,保证金不会全部退回。协议及会议纪要签订后,原告首先没有按协议8.2的约定下达2套产品的订单,其次仅于2016年12月13日和2017年5月27日销售了2套产品。原告具有两项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享有扣除部分或全额合作保证金的权利。根据会议纪要的约定,鉴于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应扣除原告保证金11000元,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分销商协议》,甲方:湖北***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约定:3.协议期限3.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5.市场保证金5.1为加强分销商管理,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人民币贰万元作为信誉及市场保证金。5.2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需将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5.3乙方如无违反本协议、具体销售合同(及组成文件)或者造成甲方财产或声誉损害等行为的,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三个月后甲方将合作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5.4若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具体销售合同(及组成文件)或者造成甲方财产或声誉损害等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反行为对甲方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对应的赔偿金扣除全部或部分合作保证金,如果乙方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索偿,扣除保证金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8.提货政策8.2首批订货: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首批下达两套(陆万元)产品的订单进行备货及销售,并具备分销资格。12.违约责任12.1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具体销售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等,甲方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改正)、降低分销级别、部分或全额扣除合作保证金、解除本协议等措施(不分先后顺序,且可合并使用)。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凭证1张,并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6年12月13日,原告销售一套户用系统,金额为3106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3000元左右。
2017年2月25日,被告召开会议,原告与被告续签一份《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分销商协议》,约定:3.协议期限3.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他条款与前一份协议内容相同。同时,被告公司打印会议纪要一份,原告作为分销商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载明:八、每一位分销商每月必需完成一套用户系统的任务(从三、四月开始),年销售额达到四十万元,月销售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返点3%。如没有完成月任务的将从保证金里面扣除一千元,如果年终完成了四十万元的总任务,公司将自动补齐您账户上的保证金余额。如两项任务都没有完成,那么请您在年会以前自动补**证金的差额部分,假如不愿补齐,那么视为自动放弃分销商的权利,自动退出,保证金不会全部退回。
2017年5月27日,原告销售一套用户系统,金额为48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5000元左右。
协议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并未再续签合同。原告在协议期满三个月后多次向被告讨要保证金,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退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分销商协议》2份、收款凭证1份、会议纪要1份、***电新能源户用光伏系统产品订购单2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分销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7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续签《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分销商协议》的同时原告在被告打印的会议纪要上签字,即视为原告对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予以认可。该会议纪要可视为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的补充,会议纪要约定了具体的销售任务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协议期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协议,被告应退还原告的保证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会议纪要约定,协议期限内原告仅2017年5月销售了一套用户系统,完成了当月任务。而其他未完成销售任务的月份则应每月从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至协议期满,应扣除原告保证金9000元,故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11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自协议期满三个月后(即2017年4月1日)起开始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湖北***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