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文丰山川轮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文丰山川轮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82民初1855号
原告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文丰山川轮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文丰山川轮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