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济南铁力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4执异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修奎,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
被执行人:济南铁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初军,董事长。
第三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军,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第三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01。
法定代表人:刘为群,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铁力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神力起重公司申请变更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书,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履行完毕,特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实施案件已按执行完毕结案,已无变更当事人的必要,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应视为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韩春华
人民陪审员  张云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