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财保148号
申请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中,申请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997126.6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997126.6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