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奇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财保28号
申请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18405M(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奇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452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奇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016.8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第一款、第二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奇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016.8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傅世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