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892号之一
原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皖0191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7126.67元,原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7126.6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