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892号
原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河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河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继召。
原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桐城市皖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