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861980194P。
负责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系**之儿子,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审被告:***,男,199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原审被告:江西远鑫资源循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76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之、原审被告***、江西远鑫资源循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5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