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426执保328号
张克龙:
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菊良、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豫1426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为500000元。经本院查询,现已实际保全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祁县分理处(账号为:12×××31)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