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笔录
时间:2022年7月12日
地点: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
合议成员:谭清沙风徐静雷
书记员 :穆广通
合议: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介绍案情……略。
徐静雷: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426民初3902号民事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建议:终结本院(2022)豫1426执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沙风: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建议:(2022)豫1426执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谭清:同意终结本院(2022)豫1426执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评议决定:裁定终结本院(2022)豫1426执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发文
签发:
核稿:
标题:执行裁定书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执行局:谭清
文件种类:执行文书
文号:(2022)豫1426执459号
发文日期:2022年7月12日
打字校对:穆广通
印刷份数:?4份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58779336N。
负责人:徐素英
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南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蔡瑞明
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6民初4191号民事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623472.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17元。因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3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三、2022年3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夏邑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信息。
四、2022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628489.0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628489.0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谭清
审判员沙风
审判员徐静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穆广通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豫1426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58779336N。
负责人:徐素英
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南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蔡瑞明
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6民初4191号民事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623472.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17元。因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商丘市东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3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三、2022年3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夏邑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信息。
四、2022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628489.0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628489.0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谭清
审判员沙风
审判员徐静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穆广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