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祁南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93237A。
法定代表人:蔡瑞明,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90299P。
法定代表人:朱于长,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426执505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4464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7970元。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终结本院(2022)豫1426执7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谭 清
审判员 徐静雷
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