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省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2057号
原告:***,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祁南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93237A(1-1)。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系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90299P。
法定代表人:朱于长,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