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5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孟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651010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祁南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93237A(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木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缺少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46元予以退回,江苏**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46元予以退回。***虽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