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0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码41232219********。
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祁南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9323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90299P。
法定代表人:朱于长,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2)豫1426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货款1640803元,被告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9567元由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自2022年6月15日始先后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
2、**被执行人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
三、2022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及悬赏执行的权利。
本案执行标的为166037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166037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沙 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