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嵇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03民初562号
原告: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158号银杏苑银杏大厦805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磊,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通消防公司”)与被告嵇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通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通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嵇磊支付精通消防公司垫付款68029元,利息6802.9元,共计74831.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本金68029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嵇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日,嵇磊与精通消防公司续签《分公司承包经营及管理合同》,由其作为精通消防公司在安庆所开设的分公司的负责人。嵇磊在经营安庆分公司期间,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精通消防公司败诉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判决内容。嵇磊经营安庆分公司期间的利益均由嵇磊直接享有,但是由于嵇磊的原因导致精通消防公司直接受损。2019年11月12日,双方针对已经产生的诉讼案件赔偿责任达成了协议。精通消防公司作为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510号案件的直接责任承担人,履行了该院(2019)皖0811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义务。嵇磊向精通消防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但是嵇磊至今未履行。综上,精通消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嵇磊未作答辩。
精通消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协议书》、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执1300号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单、业务回单、《还款计划书》。嵇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精通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5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向精通消防公司作出(2019)皖0811执13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精通消防公司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金文昊支付执行款66163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892元。2019年11月14日,精通消防公司向宜秀区人民法院履行该付款义务,共计支付68029元,其中执行款及利息67137元,执行费892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2日,精通消防公司(甲方)与嵇磊(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因乙方导致精通消防公司或者精通消防公司安庆分公司存在诉讼、执行案件,甲乙双方为明确责任,达成如下协议:金文昊与精通消防公司、精通消防公司安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已经代乙方先行垫付,甲方有权就该款项向乙方追偿,乙方同意以垫付款项为基数,自甲方垫付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甲方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019年11月14日,嵇磊出具还款计划书,称嵇磊自主愿意由精通消防公司代为支付(2019)皖0811执1300号案件执行款共计68029元,嵇磊于2020年2月13日前向精通消防公司清偿完毕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精通消防公司与嵇磊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嵇磊向精通消防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精通消防公司已向宜秀区法院履行了付款68029元义务,故对精通消防公司要求嵇磊支付上述款项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嵇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支付6802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80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被告嵇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查何俊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