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嵇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