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银杏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89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