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98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