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异87号

案外人:河北蓝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蓝天科技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287479。

法定代表人:李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址邯郸市磁县/div>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div>

被执行人:陈美生,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div>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美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蓝天科技公司对执行陈美生名下银行存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蓝天科技公司称,2019年2月19日,蓝天科技公司与郭长生签订大社矿井下管道安装合同,由郭长生带领其雇佣的农民工对合同约定的管道进行安装,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由蓝天科技公司支付相应报酬。陈美生受雇于郭长生参与本合同劳务工作。2020年1月22日蓝天科技公司财务人员袁文慧错将该40000元农民工工资打入了陈美生的个人账户,造成该笔工人工资因(2019)冀0427执859号执行案件被冻结。该笔农民工工资并非陈美生的个人财产,若因陈美生个人原因致使该笔工资无法下发,实属不公,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请求终止冻结陈美生代为收取的多个农民工工资款40000元。蓝天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9年2月19日蓝天科技公司与郭长生签订的大社矿井下管道安装合同;2、2019年10月、11月份工人工资清单;3、2020年1月22日袁文慧给陈美生转款4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2020年8月28日蓝天科技公司证明;5、袁文慧身份证明;6、(2018)冀0427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7、(2018)冀04民终697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与***、陈美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冀0427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借款70万元,陈美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民终69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案号为(2019)冀0427执859号。本院2019年9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冻结陈美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中存款715800元,当时实控金额16.94元,控制期限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7日。2020年8月18日,本院以(2019)冀0427执85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划拨陈美生上述账户中存款401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中登记的账户名称为陈美生,故该银行账户中存款应为陈美生所有。蓝天科技公司称上述账户中40000元款项系其所有的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款,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蓝天科技公司要求排除对上述银行账户中存款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河北蓝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肖钦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