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10290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10290号
原告: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综合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085779833。
法定代表人:张小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女,汉族,1988年8月23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明园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MB03432061。
负责人:张波,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伟,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平,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公职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青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