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973号
原告: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石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基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综合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5元,减半收取8117.5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晓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