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通创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粤发木制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44115号
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梁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粤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摇不动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粤发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粤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粤发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2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