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11民初9235-1号
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omeChinlungchen。
委托代理人:**中。
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晶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