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3民辖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工业区(张堡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JeromChinlungChen,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0324民初15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采购单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继续由*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四份《采购单》均约定:因履行订购单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其所在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