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4民初1550号之一
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工业区(张堡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JeromeChinlungC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一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四份采购单,认为原、被告已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明,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四份采购单均记载“因履行订购单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已约定管辖,而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9号,属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辖区,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