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859号
原告:浙江首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4WQC14。
法定代表人:姜毛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8000788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首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首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5.5元,由原告浙江首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虞成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