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成都市乐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2405号
原告:成都市乐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季品高,董事长。
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成都市乐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乐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乐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乐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原告成都市乐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